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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