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