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