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五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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