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