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