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