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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