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