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