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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