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