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