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