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