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