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