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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