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道两岸绿化、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等工作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对河道实施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对河道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