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蓄洪区、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