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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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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蓄洪区、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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