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蓄洪区、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