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河道内的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