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本规定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