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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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河长制实施,促进综合治水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
第三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河长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河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制定实施河长制的具体管...
第四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四条 本省建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村级五级河长体系。跨设区的市重点水域应当设立省级河长。各水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第五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五条 省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按照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调明确跨设区的市水域的管...
第六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六条 市、县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协调和督促解决方案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本级治水...
第七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七条 乡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
第八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八条 村级河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劝阻相关违法行为,...
第九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九条 乡、村级和市、县级河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鼓励组织或者聘请公民、法人或者其...
第十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十条 乡、村级河长可以根据巡查情况,对相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提出相应建议。
市、县级河长可以根据巡查情况,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
第十一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十一条 村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督促处理或者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该水域的乡级河长报告;无乡级河长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第十二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水域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水域名称、水域长度或者面积...
第十三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发现的水域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向该水域的河长投诉、举报。河长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如实记录和登记。
河长对...
第十四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时,应当就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治水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接到河长报告后的处理情...
第十五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未按河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其他职责的,同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
第十六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十六条 乡级以上河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巡查周期或...
第十七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河长制工作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第十八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