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十五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未按河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其他职责的,同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
前款规定的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约谈人应当督促被约谈人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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