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六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六条 市、县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协调和督促解决方案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本级治水工作部门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