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七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七条 乡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