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五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五条 省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按照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调明确跨设区的市水域的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推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江河实行流域化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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