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四条 本省建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村级五级河长体系。跨设区的市重点水域应当设立省级河长。各水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分级分段设立市级、县级、乡级、村级河长。
河长的具体设立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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