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九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九条 乡、村级和市、县级河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鼓励组织或者聘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水域巡查的协查工作。
乡、村级河长的巡查一般应当为责任水域的全面巡查。市、县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水域管理机制、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长管理信息系统,与河长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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