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十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十条 乡、村级河长可以根据巡查情况,对相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提出相应建议。
市、县级河长可以根据巡查情况,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予以分析、认定,并对相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提出相应要求;分析、认定时应当征求乡、村级河长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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