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十二条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水域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水域名称、水域长度或者面积、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前两款规定的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水域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水域名称、水域长度或者面积、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前两款规定的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