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和沿海地区相关单位、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船舶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