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和沿海地区相关单位、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船舶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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