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和沿海地区相关单位、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和国家规定的其...
第三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
第四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条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海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员实施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二)...
第五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五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并组织实施边防治安管理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增强全社会法治...
第六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六条 出海船舶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国际客货运输、国内...
第七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七条 年满十六周岁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出海前,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客船、...
第八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八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将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九条 出海船舶改造的,船舶所有人应当自改造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登记。
出海船舶转让...
第十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条 出海船舶进出港口,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由公安边防部门登记船舶航线、人数、货物品名、进出港时间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指定位置编刷船名、船号。船名、船号由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二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船舶修造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出海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修理档案管理制度,在公安边防部门进行治安检查时如实提供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船舶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船舶上人员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的发生,协助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及有关部门的...
第十四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以及临时性警戒区...
第十五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出海船舶及其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载运限制出海的人员出海;
(二)强行收购、兜售、索要、交换渔获物或者其他物品;
...
第十六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并应用船舶导航定位等技术,完善船舶...
第十七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
第十九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项情形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二十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型船舶未按照规定编刷船名、船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公安边防部门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走...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不控制涉案船舶可能造成证据损毁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涉案船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如下:
(一)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支队、海警支队可以实施本条...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办理《出...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