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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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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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