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并应用船舶导航定位等技术,完善船舶监管系统,加强船舶动态管理,提高执法执勤效能。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巡查,发现有违反海洋环境、矿产资源保护、渔业捕捞、海域使用、海上交通管理、海关监管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求执法协助的,应当予以支持。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巡查,发现有违反海洋环境、矿产资源保护、渔业捕捞、海域使用、海上交通管理、海关监管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求执法协助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