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型船舶未按照规定编刷船名、船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