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不控制涉案船舶可能造成证据损毁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涉案船舶实施取证,在取证完成后应当及时解除扣押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