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公安边防部门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走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海关统一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