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
(二)泄露在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不按照规定将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的;
(四)不依法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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