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五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并组织实施边防治安管理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边防治安管理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边防治安管理宣传活动,普及边防治安管理知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沿海地区相关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定期开展边防治安管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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