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六条 出海船舶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国际客货运输、国内固定航线客运以及国家规定免予办理的船舶除外。
非沿海地区的出海船舶,可以向其作业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本条例所称船籍港,是指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港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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