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七条 年满十六周岁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出海前,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客船、渡船上的旅客和出海旅游、休闲的游客,免予办理《出海船民证》。经营出海旅游、休闲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出海前通过公安边防部门信息系统将游客名单报送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要求限制出海的人员,公安边防部门不予办理《出海船民证》;其已申领的《出海船民证》,由公安边防部门予以注销、收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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