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九条 出海船舶改造的,船舶所有人应当自改造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登记。
出海船舶转让、报废、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转让、报废、灭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办证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注销手续。
出海船舶出租、出借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自出租、出借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公安边防部门。
出海船舶上人员发生变动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在船舶出海前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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