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指定位置编刷船名、船号。船名、船号由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对小型船舶加强日常治安管理,每年开展一次边防治安登记。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做好小型船舶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小型船舶,是指船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不发相关证件的船长小于五米的交通运输船舶和船长小于十二米从事渔业、养殖、农副业活动的船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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