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船舶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船舶上人员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的发生,协助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
发生海事、渔事等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其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非法拦截、强行搭靠、登攀、冲撞他人船舶,不得扣留船舶、财物,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发生海事、渔事等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其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非法拦截、强行搭靠、登攀、冲撞他人船舶,不得扣留船舶、财物,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