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八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将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证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建立健全网上服务平台,开展和提供形式多样的便民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发证条件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当场发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为四年。证件应当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伪造、冒用、出租、出借;证件丢失、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持有的,应当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补领或者申请换发。
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不得收取费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发证条件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当场发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为四年。证件应当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伪造、冒用、出租、出借;证件丢失、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持有的,应当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补领或者申请换发。
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