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