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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