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