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及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