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九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十五日内,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