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其支付办案补贴,办案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